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51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505條、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事件於10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年4月22日新院千民月102聲再51字第943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上開通知已於102年4月26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住居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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