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新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036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新創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0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0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1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34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參偵卷第81、8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11.1074公克)2殘渣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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