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07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蔡麗靜 債務人 朱娟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前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貳仟柒佰零壹元及違約金新台幣貳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