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淑如於民國92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8日起至民國93年10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計153,519元正未給付,其中51,432元為本金;102,00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如於民國92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8月8日起至民國94年8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8月28日止累計63,435元正未給付,其中18,487元為本金;44,86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淑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8月28日止累計264,648元正未給付,其中70,713元為消費款;189,761元為循環利息;4,1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淑如│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1,432││月29日││十四點二五│││元│││││├──┼───┼─────┼──────┼──────┼───────┤│002│新臺幣│林淑如│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18,487││月29日││五│││元│││││├──┼───┼─────┼──────┼──────┼───────┤│003│新臺幣│林淑如│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70,713││月29日││五│││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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