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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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62號原告 孫萬淳 被告 賴啟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819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項目與金額:⑴醫療費用及醫療日用品費用新臺幣【下同】7,
790元、⑵專業看護人員費用12萬元、⑶交通車馬費用5,200元、⑷公傷假73,200元、⑸工作能力減損15,969元、⑹精神慰撫金12萬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江宗祐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