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3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陳采瑜通譯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下同)97年間某日不詳時間,在某不詳地點,取得具殺傷力之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槍子彈1顆,自斯時起即未經許可非法持有上開子彈,並藏在其苗栗縣○○鄉○○村○○鄰○○路○○號住處儲藏室置物櫃內。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8年2月26日下午5時35分許,至甲○○上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該顆子彈(鑑驗時已試射擊發,喪失子彈功能)。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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