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原告 羅雨霈 被告 梁信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