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原告 鄭俊詳 被告 黃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 楊逸暉 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簡易庭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2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就被告楊逸暉部分不另移送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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