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99號原告 王玉銘
陳伯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被告 曾小樺
吳祥志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ELLYLEE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范煥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