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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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被告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頁第23行、第24行「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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