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YULIATI .
被移送人 丘小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7月5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第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YULIATI、 丘小芬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3日16時20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 江清原 、 魏瓊月 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依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