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其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其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325號提起公訴,因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判決確定之案件,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350號判決免訴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
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申言之,案經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之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倘所涉之行為確屬犯罪,始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而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或單純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下之第三、四級毒品,因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依前開說明,自難指行為人所持第三級毒品為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予以「沒入」銷燬始是。
三、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被告行為後之109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原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雖降低其法定刑度,惟同時亦擴張本罪之處罰範圍,而依本件之情形,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加總顯未達20公克以上,依修正前規定本不成立犯罪,對被告而言自較為有利,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認修正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被告前因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325號提起公訴,因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判決確定之案件,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350號判決免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各該判決書無訛。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等、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等成分,分別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080號鑑定書、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109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093號鑑驗書附卷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二)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7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哚等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080號鑑定書、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109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093號鑑驗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月31日刑鑑字第1088025832號鑑定書附卷可佐,然無證據證明此部分受刑人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且亦無證據證明附表二所示之物純質淨重業達修法前之20公克以上,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325號為不起訴處分,亦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是此部分既不構成犯罪行為,自難認係刑法第38條第1項所稱之違禁物,亦非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單獨宣告沒收,而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予以「沒入銷燬」之。此外,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未見有相關鑑驗書可資參照,無從認定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附表二編號5、8至10更均未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成分,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080號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月31日刑鑑字第1088025832號鑑定書可證,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顯屬無稽。是聲請人就附表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悖,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餘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附表一編號內容備註1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55.5517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即109年度毒保字第1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2含大麻(四氫大麻酚)之香菸4支(驗餘淨重0.6908公克)即109年度毒保字第1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08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080號鑑驗書)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035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9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093號鑑驗書)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196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9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093號鑑驗書)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6.7466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6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11.8179公克,含外包裝袋參個)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73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9311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1.1258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8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080號鑑驗書)附表二編號內容備註1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6包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1-(4-氟苯基)-1H-吲唑-3-羰基纈胺酸甲酯、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哚(109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093號鑑驗書)2不明成分1包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無從對應鑑驗書,無證據證明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硝甲西泮1包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4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1包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1包(108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167號鑑驗書)5白色粉末1包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6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未檢出非毒品成分(109年1月31日刑鑑字第1088025832號鑑定書)6硝甲西泮等50包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6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109年1月31日刑鑑字第1088025832號鑑定書)7硝甲西泮等54包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6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109年1月31日刑鑑字第1088025832號鑑定書)8碳酸鈣1包即109年度安保字第36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檢出非毒品成分(109年1月31日刑鑑字第1088025832號鑑定書)9N-Isopropy1benzylamine1包即109年度保管字第132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108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080號鑑驗書)10普卡因1包即109年度保管字第132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108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080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