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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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六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