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件:
㈠、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㈢、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小規模營業活動、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若無,亦應表明。
㈣、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臺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
㈤、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㈥、聲請人之第一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最新存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