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一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省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隊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二時二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零點三四公克(聲請書略載為毛重零點三公克),被告前開施用毒品行為,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六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