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賢婷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卿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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