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劉家結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欣慧 上列上訴人為不服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160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00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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