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建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金亙昌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被上訴人貿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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