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49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北簡字第1625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高偉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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