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4,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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