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金巨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72,8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8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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