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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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