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21日警蘭偵字第09820121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某日。
(二)地點:宜蘭縣境內某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98年8月23日2時許,於宜蘭縣宜蘭市○○路38之2號(全
美大旅社502室)經警搜索,帶回驗尿查獲。
(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
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另查扣之K盤1個、卡片1張、提撥管2支、電子磅秤1台、
空分裝袋40只,因無法證明為被移送人所有,且非查禁物
,無從逕行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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