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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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9月17日起至99年3月16日止,按年息1.661%計算之利息,自9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後就請求之利息部分變更聲明為:「自民國98年9月17日起至99年4月5日止,按年息
1.661%計算之利息,自9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8%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顯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5月17日向原告借得一筆房屋購置貸款,金額6,000,000元,期限自96年5月17日起至116年5月17日止共20年,於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20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7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約定第1年按原告訂約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162%計息,第2年按原告訂約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312%計息,第3年起按原告訂約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812%計息,並約定遲延還本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即應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本金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第3年起之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就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內部分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改按上開遲延利率20%計算。詎被告自民國98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且於99年4月6日轉列催收款項,而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陳述債務尚有糾紛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小額貸款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利率資料、催收款項帳等件附卷為憑,經核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抗辯,雖據其提出書狀泛稱本件債務尚有糾紛云云,惟未具體表明內容,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信,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新臺幣)│││││││││├──────┼────────┼────┼───────────────┤│6,000,000元│98年9月17日起至│1.661%│自98年10月18日起至99年4月5日止│││99年4月5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揭利率20%計│││││算。││├────────┼────┼───────────────┤││99年4月6日起至清│2.8%│自9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期6個月內部分,按左揭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揭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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