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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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告嘉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被告 呂榮裕
吳建達 誠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文雄 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