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專寶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柯俐竹 柯洪 金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久堂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1,970,000元,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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