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徐鳳蓮 被告 陳羿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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