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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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則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應增修業務項目、修正捐助財產種類,經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二、四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衛生福利部以114年2月6日衛授家字第1130015301號函覆許可辦理,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3年11月29日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議錄、董事會簽到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6日衛授家字第1130015301號函等件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經主管機關函覆許可辦理,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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