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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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所生未成年子女即相對人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丙○○之母

  親,相對人之父親乙○○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未成年子女現由聲請人扶養照顧,是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計,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即聲請人之「○」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相對人及乙○○之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相對人亦表示同意變更姓氏為母姓等語,堪認為真。本院審酌,乙○○業已死亡,已無從培養未成年子女與乙○○間父女之親情,自難期未成年子女成長後會對其現之父姓有認同感。而未成年子女現由聲請人即母親扶養照顧,是如其姓氏變更與母親相同,應更可使未成年子女對母親及其母姓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因認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符合其利益。從而,聲請人依據上揭法條規定,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即「○」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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