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被害人甲○所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應更正為「7P-472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被害人甲○所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誤載為「3361-SJ」,應更正為「7P-4726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