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芯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芯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即編號1)及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2至5)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3月+4年6月=4年9月),再經衡酌受刑人所犯犯罪類型各為施用及販賣毒品,雖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但行為態樣仍有不同,暨犯罪時間間隔相近、所犯罪數之整體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固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6個月,本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年│││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6月16日│108年03月20日│108年0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946號│第12031、18111號│第12031、1811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338號│108年度訴字第694號│108年度訴字第6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9日│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338號│108年度訴字第694號│108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18日│110年01月20日│110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8年06月15日│108年0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031、18111號│第12031、1811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94號│108年度訴字第6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94號│108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判決│110年01月20日│110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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