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聖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16號、109年度執字第15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聖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聖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詐欺、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8月│││2罪)│││├────────┼──────────┼──────────┼──────────┤││││││犯罪日期│108年04月15日│108年04月15日│108年0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10號等│第22510號等│第2049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29│108年度金訴字第229│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事實審││號│號│號、上訴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9年01月22日│109年01月22日│109年04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29│108年度金訴字第229│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判決││號│號│號、上訴字第18號││├────┼──────────┼──────────┼──────────┤││判決│109年03月03日│109年03月03日│109年05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6501號│第6501號│第8246號││├──────────┴──────────┼──────────┤││編號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至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至6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有期徒刑1年5月(共││││11罪)│12罪)│├────────┼──────────┼──────────┼──────────┤││││││犯罪日期│108年04月08日│108年03月28日至108│108年03月28日至108││││年04月20日│年0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491號等│第20491號等│第20491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事實審││號、上訴字第18號│號、上訴字第18號│號、上訴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9年04月14日│109年04月14日│109年04月14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判決││號、上訴字第18號│號、上訴字第18號│號、上訴字第18號││├────┼──────────┼──────────┼──────────┤││判決│109年05月13日│109年05月13日│109年05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8246號│第8246號│第8246號││├──────────┴──────────┴──────────┤││編號3至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至6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9年0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45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6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09月02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65││判決││號││├────┼──────────┤││判決│109年09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556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