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51號聲請人中華台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洲 代理人 林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中華台亞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4月11日│2,245,928元│CD0000000│││司黃重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