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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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88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