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劉紘銨 被告 胡濬平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易字第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杭起鶴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