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游志煌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審酌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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