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桃園縣遊覽車客運公會,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玉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