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五○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被繼承人
甲○○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住代理人 蘇嘉卿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各應更正為『 呂元琪 』」之記載,應更正為「各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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