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秋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秋燕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秋燕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宣告刑縱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裁判意旨,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12月11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73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本件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聲請定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揆諸前開裁定意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2日│106年4月22日凌晨2│││││時許至106年4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75號│第1949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440│107年度桃簡字第173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1日│107年9月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440│107年度桃簡字第1735│││判決││號│號│││├────┼──────────┼──────────┼──────────┤││判決│106年12月11日│107年10月9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備註│字第1781號於107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