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聲請人甲○○
指定送達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吳幸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郭麗娟~g2;附表:
├───────────────────────────┤│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二、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三、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四、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近二個年度之所││資料清單。│├───────────────────────────┤│五、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受扶養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六、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資料回覆書或與前銀行之完││整協議書。│││││└───────────────────────────┘~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