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理人 莊秀蕊 相對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謝勝合 律師為相對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8年9月8日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150912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並經該府於96年1月17日以全體董監事業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418330號函自96年1月17日起當然解任,致相對人無代表人,亦未依法選任清算人,有損相對人之業務進行,是為保全稅捐徵收及業務需要,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以利欠稅之執行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為公司法第24條所明定。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高雄市政府於98年9月8日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
0980150912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之全體董事(長)、監察人亦經該府前於96年1月17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600418330號函自96年1月17日起當然解任,並經登記在案,此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參,又本件復查無有何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情事,是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能依公司法第32
2條第1項規定定其清算人,係屬可採。㈡又相對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新台幣
(下同)123,318元、98年2月營業稅稅款153,905元及99年4月營業稅稅款3,186,998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徵銷明細檔多筆查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第13頁),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公法上之稅捐債權,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係屬有據。又本院依高雄律師公會檢附之清算人名單人選,認謝勝合律師係法律系碩士畢業,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智識,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見本院卷第26頁),佐以本院電話詢問謝勝合律師意願,其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電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等情以觀,認謝勝合律師適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爰選派謝勝合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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