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慧觀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慧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慧觀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慧觀因先後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