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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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0號

抗告人即被告方唯堤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即相對人 許智鈞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112年3月2日前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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