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6號
原告 陳重生
被告 蔡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011元【計算式:433,282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111年11月27日起至起訴時112年1月19日之法定遲延利息433,282元5%(1/12+24/3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