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65號、第3166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同年9月17日分別對本院101年度抗字第360號101年4月11日、同年9月6日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本院101年4月11日101年抗字第360號裁定之案由欄記載「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3月13日裁定(101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又於101年9月6日裁定101年抗字第360號之案由欄更正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9月29日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確定在案。惟聲請人未對
100年聲減字第12號,也未對101年聲減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書狀,本院101年抗字第360號裁定之主文顯有未合等語,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聲明疑義,請撤銷前述2份裁定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倘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306號裁定,係因聲請人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所為聲請人即受刑人粟振庭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定,提出抗告,經本院於101年4月11日以聲請人抗告逾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因該裁定案由欄記載有誤,而另於101年9月6日以裁定更正之,該等裁定主文意義明瞭,並不生聲明人有關其罪刑執行上之疑義,聲請人否認其曾對之提起抗告,其記憶顯屬有誤。聲明人就本院上開裁定聲明疑義,請求撤銷該等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