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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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威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固經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加計附表編號2至4所示3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1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受刑人實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7年1月18│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107年7月│臺灣高雄│107年7月│編號2至4曾│││級毒品│柒月│日│方檢察署10│地方法院│12日│地方法院│12日│經本院以10││││││7年度偵字│107年度││107年度││7年度審訴││││││第2515號、│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字第929號││││││107年度毒│572號││572號││判決定應執││││││偵字第1447│││││行有期徒刑││││││號│││││1年4月確定│├─┼────┼────┼─────┼─────┼────┼────┼────┼────┤。││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1月21│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107年10│臺灣高雄│107年11││││級毒品│柒月│日│方檢察署10│地方法院│月15日│地方法院│月13日│││││││7年度撤緩│107年度││107年度││││││││毒偵字第8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81、82號│929號││929號│││├─┼────┼────┼─────┼─────┼────┼────┼────┼────┤││3│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2月22│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107年10│臺灣高雄│107年11││││級毒品│柒月│日│方檢察署10│地方法院│月15日│地方法院│月13日│││││││7年度撤緩│107年度││107年度││││││││毒偵字第8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81、82號│929號││929號│││├─┼────┼────┼─────┼─────┼────┼────┼────┼────┤││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6年5月22│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107年10│臺灣高雄│107年11││││級毒品│柒月│日│方檢察署10│地方法院│月15日│地方法院│月13日│││││││7年度撤緩│107年度││107年度││││││││毒偵字第8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81、82號│929號││9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