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彥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彥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
94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