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31392│股票│1│21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23265│股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