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4日法矯字第099902121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