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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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而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575號(聲請書誤繕為99年度偵字第967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乙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以99年度偵字第95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當日在場玩賭麻將之 黃炤焱呂素美翁亞蘭曹巧玲 4人則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另為裁處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是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即非供被告及黃炤焱、呂素美、翁亞蘭、曹巧玲等人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之當場賭博器具與在賭檯財物,尚不得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旭淑附表┌──┬──────────────┐│編號│物品名稱│├──┼──────────────┤│1│麻將牌1副│├──┼──────────────┤│2│麻將紙1張│├──┼──────────────┤│3│骰子3顆│├──┼──────────────┤│4│牌尺4支│├──┼──────────────┤│5│搬風球1個│├──┼──────────────┤│6│賭金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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